普法强基丨罂粟不是菜,种一株也违法!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行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根据《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第三章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十八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二)吸食、注射毒品;(三)向他人提供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四)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介绍他人运输、贩卖或者吸食、注射毒品;(五)为他人代购毒品;(六)非法种植罂粟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七)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使用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八)在生产经营的食品、饮料中添加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根、茎、叶、壳、籽、幼苗及其制品;(九)在生产经营的食品、饮料中添加鸦片;(十)走私或者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或者其他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十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或者使用证明;(十二)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十三)故意食用添加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根、茎、叶、壳、籽、幼苗及其制品的食品、饮料;(十四)故意食用添加鸦片的食品、饮料;(十五)出境从事毒品原植物种植或者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有履行禁毒职责的义务,遇到非法种植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报告,接报机关对举报人保密,并按规定适当予以奖励。
种毒违法、种毒必铲、种毒必究
文字:综治办
编辑:曹舒翰
审核:帕二相团 杨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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